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班級學生幹部整體水平,加強班級學生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學生幹部在班級班風、學風等各項工作中的模範帶頭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班級學生幹部的任職條件
第二條班級學生幹部選拔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2、注重實績、民主集中原則。
第三條班級學生幹部任用原則
1、任期制原則;
2、民主監督、定期考核原則;
3、“能者上,不能者下”原則。
第四條班級學生幹部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思想積極要求進步;
2、态度端正、積極熱情,責任感強,有勝任學生幹部工作所需基本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與協調能力;
3、學習認真刻苦,成績優良,單科成績無不及格現象;
4、模範遵守學校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在同學中起到表率;
5、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各項活動,表現突出。
第三章 學生幹部選拔任用
第五條班級學生幹部選拔基本方式是競争上崗,擇優錄取。
第六條班級學生幹部選拔程序為:競聘人通過自薦書的方式報名參選;公開競選演講:
1、每位候選人進行的競選演講,内容應包括個人簡介和競選崗位相關内容,時間2分鐘;
2、候選人回答現場評委即興提問;
3、評委根據候選人表現打分。
第七條 公開競選結束後,由輔導員其他評委集體讨論确定錄取人員及崗位,入選者必須遵從崗位安排。
第八條 對最終确定的班級學生幹部進行公示,對選拔結果有異議的同學,可于公示期内至年級輔導員處反映。
第四章 班級學生幹部的免職與辭職
第九條學生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幹部職務
1、任職期滿者;
2、考核不合格者;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的。
第十條學生幹部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人文學院學工辦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