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學長督導制度,加強本科高年級與低年級同學間的溝通交流,幫助大一新生盡快适應校園、合理規劃大學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督導選擇
第二條自新生入學開始,通過學長督導雙向選擇會等形式,為每名新生配備一名高年級學長督導。原則上以新生自主選擇為主,依實際情況進行合理調配。
第三條每名同學可在督導選擇志願表上選取三名候選督導,依志願逐次進行分配。
第四條每名學長督導最多指導六名學生。
第五條對配備督導結果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輔導員提出,申請内容包括:希望重新選配督導的原因,理想督導的人選以及理由等内容。輔導員審核後,若理由合理、情況允許,經學長督導同意後,可重新分配。
第六條學長督導從高年級在各個方面表現突出的優秀學長學姐中進行選拔,并作為學生黨員“百崗奉獻”項目之一。
第三章考勤
第七條 定期舉行學長督導交流會,每學期集中學習和交流時間不得少于3次,每次時間應不少于0.5小時。
第八條 考勤人員由年級輔導員統一安排,考勤人員負責記錄學習交流會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員、會議内容等情況,并由督導進行簽字,會後及時上報。
第九條 學生每學期須記錄本學期與學長督導進行交流的時間、地點、内容等,并在每次交流會後進行相應的書面總結,并将總結一式兩份在學期結束時上交年級輔導員和學長督導。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條 學長督導應主動積極與低年級學生溝通和交流,及時了解其需求和困惑,主動尋求解決的方法。
第十一條對長期不參加由學長督導組織的相關活動的學生,應及時予以批評和教育。
第十二條對于長期不組織學生學習交流,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學長督導,應及時進行相應的教育。經教育未取得效果的,取消其學長督導的資格。
第十三條學長督導定期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和反饋,并監督日常活動的實施開展以及相關資料的整理和保存。
第五章 獎勵
第十四條每學期末,由考勤人員負責統計各學長督導職責履行情況和學生出勤情況。對表現優秀、積極參加學長督導各項活動的同學,給予一定形式的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09年11月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人文學院學工辦所有。